擅自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15日,商丘市城市管理局接开发区供水公司报告,位于商丘市归德路与张巡路交叉口东北角某置业有限公司擅自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庭院管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未有公共供水企业参与,此行为违反了《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一条。商丘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及该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当事置业公司责令改正,作出了罚款一万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处罚依据:《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将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在十日内整改完毕,恢复原状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配合进行整改,在十日内部分整改的,或十日以上三十日内完成整改的。处罚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置业公司经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在十日内部分整改,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此商丘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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