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41-sqscsglj-00000083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商丘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商政〔2019〕18号)、《商丘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商随办〔2020〕2号)和《商丘市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商随办〔2023〕9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燃气企业监督检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监督检查。
二、内容及要求
(一)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公用事业科)
按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建城〔2013〕48号),对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管理、水厂运行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开展检查。
1.水质是否达标。
2.是否按照规定处理水质。
实施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城镇供水企业
检查比例:100%
(二)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市政管理科)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2017〕143号)、《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标准》(豫建城〔2018〕92号)及相关规范、规定,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开展检查。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健全。
2.出水水质和水量是否符合标准。
实施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检查对象:城镇污水处理厂
检查比例:10%
(三)燃气企业监督检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科)、配合部门: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燃气经营是否符合规定。
2.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有应急安全措施。
4.是否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
5.是否及时组织消除隐患。
6.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五条。
检查对象:燃气企业
检查比例:30%
(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监督检查(市容环卫科)
1.是否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理。
2.是否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3.是否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实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四条,《商丘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检查对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检查比例:100%
三、检查人员组成
相关业务科室牵头参与,执法人员与专家成员通过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执法人员库和专家人员库随机抽取;“一业一查”人员由公用事业科人员、执法人员、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
四、时间和方式
实施检查时间如下:
(一)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时间为10月-11月;
(二)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时间为10月-11月;
(三)燃气企业监督检查时间为9月-11月;
(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监督检查时间为6月-9月。
以上检查均采取现场检查方式。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流程开展检查。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业务科室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按时将检查结果通过商丘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公示。对在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构不成行政处罚的,立即责令整改,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示,如有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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